本报讯(记者叶小钟 通讯员莫芳 潘玲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2018年度十大商事典型案例”,记者留意到,在其中一个典型案例中,3万多元的快递丢了只赔300元,对这种“霸道”的理赔,法院未予支持。
该案中,李某在淘宝网开设店铺销售手机配件,并长期通过广州某快递公司向客户寄送货物。在一次货物运输过程中,李某寄给客户3万多元的配件丢失了。
快递公司认为,由于李某并未对货物进行保价,依据速递单背面《国内快递服务协议》的约定,对未保价物品只能按照最高赔偿不超过300元/票的标准进行赔偿。
李某不同意此赔偿方案,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损失37238元。
一审法院判决,快递公司向李某赔偿30964元。快递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从李某寄件后的一系列电话查询沟通过程来看,在该快件被确定丢失前,李某已经多次致电核实寄件情况,并详细告知快递件内容、重量、价值等,快件丢失后又多次致电沟通索赔。结合李某在诉讼中所提供的相关客户订单、备货截图、付款记录等一系列证据,均与其此前主张的货损情况完全吻合。
法院认为,关于快递公司提出在李某未办理保价的情况下,其司仅需在300元的范围内承担货物丢失的赔偿责任。对此,因相关《国内快递服务协议》印制于XX速递(详情单)背面,而李某并未在该速递单中签名,快递公司亦未举证证实已对该项责任限制条款履行明确告知及解释说明的义务,故原审法院依据合同法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并无不当,广州中院对快递公司提出的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法官提醒,通常在寄件时会为货物选择保价的人并不多,快递一旦发生丢失或损毁,快递公司往往会将快递单上记载的《国内快递服务协议》条款作为赔偿依据,赔偿金额与造成的实际损失可能大相径庭。
快递企业提供快递单往往包含本案中所述的包括未保价快件丢失、损毁如何进行赔付的快递服务协议条款,这些条款为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否则该条款无效。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如果消费者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所投寄的货物价值,即使没有保价,也应获得原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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