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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互助共济能力增强
时间:2019年06月12日来源:人民日报

最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

  该通知要求取消的是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家庭)账户,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合并之前新农合设置的个人(家庭)账户,并不是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

  近日,国家医保局作出解读,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取消并不会降低居民的医保待遇,而是通过推进门诊统筹进行替代实现。将来,不仅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能报销,小病、多发的慢性病医疗费用也逐步纳入报销范围,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障能力将不断提高。

  国家医保局表示,各地推进门诊统筹后,可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群众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均可报销,比例在50%左右。同时,为减轻参保群众的门诊大病负担,对于一些主要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如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等)的门诊医疗费用,也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参照住院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支付办法。

  这意味着,原来不能报销的小病、慢病费用也能报销了。可见,城乡医保参保居民根本不用担心取消个人账户会影响报销待遇,反而因为互助共济能力增强,保障范围还能进一步延伸。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兼医保专委会主任、中山大学教授申曙光说,从保障功能来看,门诊统筹办法优于个人(家庭)账户,有利于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共济能力、增强基金共济效应,能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多实实在在的权益。


  《 人民日报 》( 2019年06月12日 1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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