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教育惩戒权,终于要来了
时间:2019年08月08日来源:开封网-开封日报

核心提示

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都规定,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职责,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同时,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近年,一些教师担心被扣上“体罚”的帽子,常常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敢管教”。 日前,教育部提出,将依法保证教师享有“教育惩戒权”,引发社会关注。重塑教师的惩戒权应把握哪些方面?师生关系会因此受到影响吗?

让教师纠结不已的“戒尺”

上个月,备受关注的“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宣判。“20年前的学生、20年后的打人者”,最终以“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半,此案在网络上引发关注。

“拦路打老师”一案,虽以“寻衅滋事罪”定案,但追溯到事件起因,还是打人者所认为的由20年前的师生“恩怨”导致。虽然据新闻报道,并没有证据证明老师当年体罚过当,但是学生20年一直存有心结。

近段时间,山东省日照市五莲二中班主任杨老师因用课本抽打两名逃课学生,受到学校和当地教育部门的严厉处罚。因为时间上的巧合,这两则新闻引发了社会各界关于教师“教育惩戒权”应如何界定的讨论。

就在社会各界对“教育惩戒权”高度关注的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首次明确提出将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

“保障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惩戒权”消息一出,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

“打不得,训不得,调皮捣蛋的孩子怎么管”,这常常让许多教师困惑不已。在我市一所初中工作近40年的孙玉文,对于这种现象非常困惑: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学生只能“夸”不能“管”,教师唯恐被冠以“体罚”恶名,可是这样对孩子好吗?

在孙玉文的执教生涯中,担任过20多届毕业班的班主任。在学生口中,他素以管理严格著称。“我是一个很严厉的人。以前,对于学生的错误,我常常会毫不留情地当众批评。虽然他们有些人当时会记恨我,但我不会因此放松对他们的管理。”孙玉文告诉记者,后来,他经常会在生活中遇到当年的“捣蛋”学生。这些已经走上工作岗位的学生,见到他都会对他表示感谢,感谢他当年的严格教导。

但孙玉文也发现,与十几年或是20多年前的孩子相比,现在不少孩子都有颗“玻璃心”。从小在“掌声”中长大,缺少挫折,稍有不顺就可能承受不了。面对“想管不敢管”的纠结,不少教师心理压力较大,索性“明哲保身”放弃了责任。

今年27岁的高琳珊是一位刚参加工作的年轻教师。她工作态度端正,对学生的成长充满了热情。今年4月,她发现一位成绩不错的学生上课开小差,作业也不认真做。于是,她找机会用严厉的口吻批评了学生。谁知,这位学生哭红了双眼,回家后被家长看到了。当天晚上,该学生家长就给她发来微信,强调她的教育方式让学生的心灵很受伤。“我坚守师德底线,错在哪?是不是以后只能对孩子和颜悦色?对他们的错误视而不见?”高琳珊表示,这件事让她这位年轻教师伤心、纠结和困惑,对她的职业态度也带来一定影响。

采访中,有很多家长和学生明确支持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如果不赋予教师一定的教育惩戒权,那学校会变成什么样子?学生犯错,教师不敢管,不但会造成校风变坏,就连积极上进的孩子也会受影响。”8月5日上午,送孩子参加补习的家长宋永田告诉记者。

“学生违规,当然要管;屡教不改,必须惩戒。”19岁的赵青阳刚被上海一所一本院校录取。谈起自己的学生生涯,他最感恩的就是老师的严格教育:“现如今,面对不听话的学生,为什么许多老师不会管、不敢管、不愿管?就是因为一些家长认为老师的惩戒就是体罚,屡屡引发家校矛盾、师生对立。其实,惩戒权不等于体罚学生。事实证明,老师一旦扔掉戒尺,对学生来说,贻害远大于收益。”

戒尺既要有温度也要有刻度

师生关系是一对特殊的社会关系。在传统观念里,师生是师徒,情如父子,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既然是如此亲密的关系,“严师出高徒、棍棒出人才”就是一种爱与呵护,既合情,也合理,戒尺于是成为课堂标配。在现代社会中,师生关系是一种现代教育关系,以职业关系为特征。教师教授学生是一种职业,学生接受教育是一种权利。一方面,“快乐教育”“学生也需要被尊重”成为新的教育观念;另一方面,家长“护犊情深”,很难接受自己的孩子被惩戒。于是,戒尺从课堂上消失。在很多学校,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表面上看尊重学生了,其实从长远看,这对学生的成长并不利。

8月1日,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教育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正在研究制定教师惩戒权具体的实施细则,将尽快出台。吕玉刚说,教师在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由于过去程序性规定不严密、不规范甚至缺失,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有的对学生“不愿管、不敢管”,有的过度惩戒甚至体罚学生。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学生也不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教师教育惩戒权出台细则进行规范和明确。

受访业内人士、专家认为,要把“戒尺”还给教师,让教师有效使用“惩戒权”,除了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达成社会共识。在学生家长支持和理解的基础上,科学恰当地处理学生不良行为。

采访中,很多教师表示,大多数学生并不难教育,需要“惩戒”的是个别特殊学生。他们本身调皮捣蛋,性格冲动,是最需要规训、教导的孩子。如果教师放手不管,反而是害了他们。

“我国《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提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是,这项规定缺乏具体入微的解释,在实践中造成教师难以有依据地开展工作。”高琳珊说,此次提出依法保证教师享有惩戒权非常有必要,但还要给教师一份“惩戒权”的“使用说明书”:明确哪些行为可以惩戒,例如明显有违道德的错误行为经反复教育无效的,包括散布不当言论、不尊重教师、打骂同学、不完成学业任务等;在惩戒方式上,也要规定如何使用、使用到何种程度,不得滥用,这些都应纳入监管范围。

在我市,很多家长也赞成赋予教师一定的“惩戒权”。“作为一名家长,我是支持赋予教师惩戒权的。”刘雯英的孩子在我市一所中学读书。她同时也表示,要明确区分“惩戒”与“体罚”。教师的惩戒行为是否属于体罚,需根据学生年龄、健康状况、身心成长状况以及该惩戒行为的场所、时间、环境、形式等综合判定。如果教师的惩戒属于身体侵害,如脚踢、扇耳光等,或者给学生带来肉体痛苦,如长时间罚站、不允许上厕所等,则属于体罚。只要不是体罚,如教育需要,教师则拥有“惩戒权”。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关于教师惩戒权,一些发达国家也曾陷入窘境。后来,这些国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保护并约束教师惩戒权的实施:在美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言语责备、剥夺某种特权、留校、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开除。在日本,法律规定必要时可以依据监督机关的规定,对学生实施惩戒,但不得实施体罚,并对哪些行为属于体罚做了较明确的说明。而在英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这些规定,不论在哪个国家,都是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

“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就是要把戒尺还给教师。但是,递到教师手上的这把戒尺既要有温度,也要有刻度,不妨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得细一些、再细一些,让教师管教有据、惩戒有度。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人员查询 | 加入我们

 

投稿邮箱:newsmdm@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   

 

版权所有:民声面对面 法律顾问: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徐荣   本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2764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6535号

 

  京ICP备20024567号-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朝220237号        

 

本站最佳浏览效果请将电脑显示分辨率调整为最低不低于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