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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两男子禁猎区内捕杀野兔“解馋”:触犯刑法,重罚3万元
时间:2020年08月25日来源:山西晚报

为“解馋”,两名山西男子在禁猎区内捕杀5只野兔,不想因此触犯刑法。8月24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人民检察院获悉,经沁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案男子肖某、曹某分别单处罚金15000元、赔偿国家损失4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山西两男子禁猎区内捕杀野兔“解馋”:触犯刑法,重罚3万元

经查,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肖某、曹某为“解馋”,在禁猎区介休市义安镇北辛武村河边、麦地使用逆变器(俗称“电猫”)、电瓶、绝缘杆等禁用工具私设电网,共计狩猎野兔5只并食用。因二人捕杀野兔的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11月28日,肖某、曹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由介休市公安局龙凤派出所移送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绵山派出所。因该案涉嫌刑事案件,同日移送至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6月29日,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侦查终结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山西两男子禁猎区内捕杀野兔“解馋”:触犯刑法,重罚3万元

“肖某、曹某非法狩猎野兔的行为,不仅涉嫌犯罪,而且损害了国家利益。”检察官介绍,在审查此案的相关材料后,案件被移交沁源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办理。民事行政检察部当日立案调查,并履行公告程序。检察机关认为,肖某、曹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该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7月29日,检察机关向沁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月4日,公告期满后,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8月20日下午,沁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公开审理,沁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席法庭。法庭当庭宣判,肖某、曹某分别单处罚金15000元、赔偿国家损失4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当庭发表了出庭意见并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要性以及食用野生动物的危害性进行了论述。
“我们都后悔死了,以后再也不敢了。”肖某、曹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忏悔,当庭表示认罪服判,并积极自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检察机关介绍,二人主动缴纳的赔偿金和罚金将纳入国库专户管理,专门用于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修复。
检察官介绍,野生动物资源是大自然留给人类的宝贵财富,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生态,其根本是为了保护人类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对捕杀野兔属于犯罪并判刑,感到不可思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原标题:《禁猎区内捕杀5只野兔“解馋” ,山西两男子触犯刑法还被重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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