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2日上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北京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李士祥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士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李士祥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李士祥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士祥利用担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区长、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委书记、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秘书长、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推进拆迁、调整规划、项目推广、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获取融资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近亲属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19.284万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士祥的上述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李士祥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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