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声面对面》潍坊讯(通讯员 冯恩国 刘春雷 钟波)“人家做了好事,俺们不能再寒了人家的心,是俺的‘不是’(错误),俺们保证不埋汰。”近日,潍坊市临朐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送到被告监护人王某某的手中时,她对在场的承办法官说了这番话。
临朐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把法律的专业判断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融合起来,赢得当事人的认可和一致好评。
事情回到2021年3月19日的傍晚,初春的天气乍暖还寒,临朐中学大门外两个错过末班公交车的女学生站在路边。此时,受同事委托接孩子回家的张某某看到了两个焦急的女孩。“当时天快黑了,还刚冷,看到这俩孩子站在那里,就问他们去哪里,一问,他们都是回冶源,正好顺路,就捎着他们了。”张某某说。
没成想,当送王某某回家时,却酿成了一起交通事故:王某某从车左后门下车时,车门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某相撞,导致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
李某某治愈出院后,一纸诉状告将车主张某某和王某某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人张某某出于好意,无偿让王某某搭乘其车辆,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友善精神,应予以肯定。但乘车人王某某开车门时,未注意观察,导致李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因张某某驾驶车辆致第三者李某某受伤,鉴于该车辆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间内,因此原告李某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在商业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王某某法定代理人承担全部诉讼费。
临朐法院法官助理安雪莲告诉笔者:“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基本规定。本案中,驾驶人张某某出于好意,无偿让王某某乘搭其车辆,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友善精神,应予以肯定。本案判决张某某不承担诉讼费,更好地体现了法律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让做好事获得相应的法律保障,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
供稿:临朐法院
编辑:曹绍燕
初审:张海亮
终审:邹威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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