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通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审结张超(曾用名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并于当日向赔偿请求人张超支付赔偿金332万元。
通报显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临沂中院充分听取了张超及其委托代理律师的意见,双方进行多次协商,就赔偿相关事项达成一致,临沂中院依法作出赔偿决定。332万元的赔偿金额系综合考虑了张超被限制人身自由及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况、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2005年2月11日,山东临沂市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一男生厕所内,发现一具女性尸体。经查,被害人为该校此前已失踪许久的学生高某,死因系被他人暴力作用于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不久,警方将时年16岁的同校学生张志超锁定为凶嫌。
2006年3月,临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强奸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其同学王广超被判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一审判决下达后,张志超并未提出上诉。直至五年后的2011年,他在一次与母亲的会见中首次“喊冤”。此后,张家人围绕判决书认定的作案时间及现场证据等的异议,走上申诉之路。
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张志超案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山东高院对案件进行再审。2020年1月13日,山东高院在淄博中院对本案再审宣判,张志超与王广超被宣告无罪。山东高院再审判决书显示,山东高院再审查明,本案无客观证据指向张志超作案,其供述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同时,两名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认定张志超实施强奸并致死被害人且侮辱尸体的犯罪行为没有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原审认定张志超犯强奸罪、王广超犯包庇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审判决书还载明,张志超案在侦查阶段办案程序方面存在明显瑕疵,数次讯问地点和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综合,山东高院再审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张志超、王广超无罪,撤销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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