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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村民举报村官长达多年 缘何屡屡“失手”

日期:2021年03月29日

近日,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某村村民申某实名向媒体情况反映中称,村官刘为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垄断集体资产及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等一系列违纪违法行为,申某及其他举报者向地方相关部门举报刘某长达多年之久,但都被刘某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一、刘某在计划生育管制时,与其前妻育有三女,刘某违法超生三胎。二胎在1986年正月出生,三胎即同年腊月出生。二女儿出生后寄养别处,后来被接回。刘某违纪违法不但没受到任何处罚,仍当选上村干部。

二、刘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集体资产,挪用村集体巨额资金200万元,进行注册公司一事。经天眼查查证该公司(顺安建筑)实际于2001年3月13日注册成立。2019年8月19日,秦楼街道办事处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一文中却称:该公司于2002年成立,承认其借用村财务2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使用,并称2001年8月28日分三次从集体户转出共计200万元,2001年9月至10月份分四次转入村集体账户约200.12万元。。。既然是借用资金用来注册公司,应该是在注册日之前,而并非在之后?据申某反映,他多次向秦楼街道反映,要求刘某出具村财务的转账凭证,但是迟迟没有出具。被检举后,刘某为躲避追查,把所有名下公司法人变更给自己的亲属代为管理,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幕后操作,不择手段变着法子把集体资产转换为私有资产。村民对此事意见很大。

三、莒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日以(2018)鲁11**刑初1**号判决书,判处王某一案,该判决书标明,刘某向原市卫生局工作人员行 贿5万元,为其大女儿安排工作。此事反映后,泰楼街道办事处在答复群众来信时,对其进行了警告处分,申某认为刘某犯罪已成事实,只给予警告处分,显然属于重罪轻罚!并且,刘某还一直担任其村职务。

四、2012年12月31日夜,刘某幕后指使社会人员对7户居民家进行打砸抢,毁坏财物价值达30多万元,该事件证据确凿,此案报案后也是一直未回应。

以上是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村民申某实名向媒体反映的相关情况。

乡镇领导一直普遍认为基层工作难度大,特别是认为农村干部出点问题在所难免,怕查了案子伤了感情,影响工作积极性,于是能捂则捂,有的把查案和稳定对立起来,怕查了案子乱了班子,于是能拖则拖,有的不愿查案,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特别是乡镇干部出于人情、利益的考虑,对村干部监管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说情包庇,查处时也是给个不痛不痒的处分了事。一些群众反映多、意见大、长期久拖不决的违法违纪案件,往往都和县、乡领导干部的袒护有关。(通讯员:谭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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